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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9-27 18:15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9年9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86号),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在对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的基础上,今年3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86号)。7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对全省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9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整合到位。

二、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作用是什么?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会进一步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管理服务效能的提升。

三、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是“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会不会取消?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营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答: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即我市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9%,与合并实施前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1%保持一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原文链接:/ntsylbzj/bmwj/content/72c9f0fa-9df9-4ee6-85f7-019a473997da.html